人物 | 留美博士刘子杨:你不知道的华人马拉松冠军
"圣人治国,审壹而已矣"(97)。
其三,随着政治、经济、伦理等文化的多方位的变异,大众意识日渐显示针对传统政治意识和精英法律意识而相对独立的自在要求。前者要求法律解释的表面技术学,后者要求法律解释的深层政治学。
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化、技术化、专业化和职业化,颇具核心功能的法律解释②已经出现精英文化的话语统制,这使现代性法律知识预设的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较难克服的内在危机。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一种"法治"的文化架构也被人们视为不可否认的基本条件。这是政治道德(politicalmorality)对法律读者的基本要求。通过三个具体实际问题,本文在具象的层面上描述了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的解释机制,并表明各类解释方法背后的话语意义。美国学者WilliamEskridge和JohnFerejohn坚持认为:如果司法判决的目的在于增加法治或合法,那么,司法判决势必时常会与多数人的观念产生矛盾从而在政治上失去大众的欢迎和赞扬(66)。
就此而言,当下现代性主流法律话语中包含的民主、法治、正当、合法等知识来自但又不同于启蒙时期。这种话语萌芽对法律解释引起的问题保持了部分的清醒。换言之,法律制定与法律解释之间的权力分配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正当性预设,要求无条件地遵循法律作者的意图。
赵秉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111页。没有这样的认识和思考,即使运用许多具体方法解决了具体实践问题,我们也将面临解释的确证理由无法最终廓清无法最终自圆的困扰与缺憾。(75)R.Unger,LawInModernSociety,NewYork:TheFreePress,1976,p.71. (76)M.Weber,EconomyAndSociety,ed.G.RothandC.Wittich,NewYork:BedmisterPress,1968,p.225. (77)同前,p.1393. (78)AulisArnio,TheRationalasReasonable,Dordrecht(Holland):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7,p.xiv. (79)同前,pp.xv-xvi. (80)同前,p.6. (81)同前,p.229. (82)这是英国学者H.L.A.Hart的一个法律观念。当然,确证是指法律解释是在法律结构之内作出的并且具有推理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81)。
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各个方面的迅速变革已使人们有时难以断定何者需要应是优先的,何者价值应是排他的,在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准则的情况下,各种需要价值将会显示自身更为强烈的存在诉求和理由。当新听者与原作者在意愿上存在差异时,便会导致新听者与原作者之间出现是否正当合法的紧张关系。
当有人提出反对"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充分理由时,有人同样可以提出赞同的充分理由。在这些问题中,便可发现不同需要价值的自我主张和理由展示。在有关"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法律解释中,我们也将不得不面对两种话语对立的尴尬境地,从而,我们也必须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视域中操持对两种话语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干预判断。"正是司法机关所表述的才是何为法律的最后语言"(25)。
在正当性的概念上,卢梭主张:"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44)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R.Dworkin,AMatterofPrincipl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p.11.)中国有学者也以为,应注意法律的一般原则。在当下中国的法律语境中,这种把握与权衡似乎尤为重要。多数人与多数人的关系,始终是民主概念内在的问题。
霍布斯以为:"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与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国家就按约成立了。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
这些符号或者是字词、语境、主题、效果或结果,或者是法律的精神或理由"⒀。(86)L.Fuller,TheMoralityofLaw,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64,pp.209-10,214. (87)L.Fuller,"FullertoF.O.Lafson,"inLonL.FullerPapers,HarvardLawSchoolLibrary,1960. (88)R.Dworkin,Law'sEmpir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6,p.93. (89)R.Dworkin,AMatterofPrincipl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5,pp.11-2. (90)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律理论为代表。
洛克强调:"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尽管他们并未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思考解释者的文化意义,只是希望能有贤人充任官吏,但是,其观念使日后学者在面对"法治"这一问题时,开始怀疑法律可以"自在自为",进而怀疑现代性法律知识倚赖的法治观念(65)。另一方面,谋求对一般大众的的深切注意与关怀,以部分地实现"法律过程中"的民众特殊要求进而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民主"。其中首要者为立法意图论。这是说,在当下中国的特定语境中,法律解释中精英话语的维持,可使一种中间力量在法律的公领域中逐步形成和发展,从而有利于"法治"的建构与牢固。目前的问题也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这类借贷行为的有效或无效。
在追求法律内在价值的过程中,精英话语控制下的法律读者仍会具有不同的具体解释结论。(59)R.Unger,LawInModernSociety,NewYork:TheFreePress,1976,p.191. (60)见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龚祥瑞校,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在中国,正如在西方国家一样,不论法律本文如何发展丰富,解释问题总是不能回避的,在中国当下迅速变革的法律语境中,解释问题显得更为数量膨胀和复杂多样,三个解释问题不过是众多解释实践的具体例子而已。一、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中的法律解释机制 为了便于分析,笔者拟从三个法律解释实践问题进入论题:1、房屋合建。
虽然对民主、法治、正当与合法的具体涵义具有不同的解读,但是人们以为,现代化的进程,需要大致被一致理解的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的潜在支持,需要法律文本理性化的丰富与完善,从而需要法律科层化在人员制度层面上的实现。当然,相互对话有时未必可以获得一种人人接受的社会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只有依赖对话过程的程序设计以求问题的最终解决。
他(她)们直面法律解释引起的民主性和正当性的难题,谈论法治背后的人的统治。(41)A.Dicey,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10thed.,E.C.S.Wade,London:MacmillanCo,Ltd.,1961,pp.189-90. (42)同前,p.193. (43)同前,p.195. (44)"合法"一词在此是"正当"的意思。实际上,现代性法律知识背景下展现的两种话语对立的逻辑隐喻在另一方面预示,西方以及其他文化中的法律现代化过程,都将不能避免法律解释中的理性化科层化引致的严峻而又深度的社会政治危机。法治的知识特质在于学科知识的专业化,而专业化则是通过系统地学习解释适用法律规则的技术来体现的。
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的各自知识内容,自然决定了法律学科知识的意识形态对前者的贬抑和对后者的青睐。英国法官LordDenning在英国上诉法院的一系列颇有争议的案件中,运用情势说及合理说从侧面释放了大众话语对精英话语的对抗诉求(60)。
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视土地使用权而定,没有土地使用权便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而社会责任问题也间接地与民主概念有着密切联系。Dworkin认为:"法官形成并精炼对那些决定案件法律解释问题敏感的政治理论,据此产生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每个法官关于最好解释的观念均是其他法官不需具有的信念结果"(26)。
正如在大众阶层内,主体会对"情理"、"需求"等观念具有不同理解解释一样,在法律科层内,读者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内在一致性"也会具有不同的阐明或诠释⑨。"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作必要的说明"⒂。这种释放可使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保持有益的平衡,从而减弱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换言之,以法律文本作为起点的这种法律解释结论通常以法律的内在价值作为最终目标。
也有论者主张本文决定论。此种"意识形态"含有知识状态和价值理路。
他以为,在法律适用者的"理论争论"(theoreticaldisagreement)中,可以清楚发现对法律的"背景根据"(ground)如原则的不同理解。转自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页。
于是,中国的法律话语呈现了现代性法律知识的基本特质,并在另一方向上呼唤法律的独立化与官员的科层化。不少学者正是以这些古人观念否定现代性法律知识的法治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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